申请商标删减商品服务项目
一、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
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申请人变更其名义、地址、代理人、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,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。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,其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,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。
申请删减商品/服务项目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,包括驳回复审、异议、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过程中的商标。
商标一经核准注册,需要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的,应办理注销申请。
二、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:
(1)《删减商品/服务项目申请书》;
(2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(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、自然人的身份证/港澳居民居住证/台湾居民居住证/护照等);
(3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《代理委托书》;
(4)申请文件为外文的,应当提供中文译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