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
一、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五条规定,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/服务的通用名称的,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。
二、申请材料
1.《撤销成为商品/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》(应注明撤销理由);
2.证明被申请商标功能退化成为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;
3.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(营业执照副本、身份证等)复印件;
4.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