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地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
京新出发〔2023〕4号
北京地区各复制单位:
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落实全市宣传部长会议部署,筑牢意识形态安全屏障,加强复制业监督管理,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,按照《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》(国新出发电〔2023〕9号)要求,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将开展北京地区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核验对象
北京地区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、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,均须参加2023年度核验。
二、核验材料
复制单位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,一式两份。
(一)《202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》(有主管单位的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)。
(二)自检报告。内容包括遵守国家有关复制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;奖惩情况;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;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情况;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;光盘复制单位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情况;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;年度核验条件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,字数要求2000字左右。
(三)证照复印件,包括复制经营许可证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(限外商投资企业)、营业执照。
三、时间安排
北京地区复制单位应于2023年3月13日至4月13日完成年度核验工作。
(一)3月27日16:00前,复制单位完成自检工作。
(二)3月底前,请复制单位将年度核验材料(纸质版,一式两份)加盖公章。
无主管单位的,《2023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》中“主管单位意见”栏,无需签字盖章。
(三)4月13日前,市新闻出版局将对复制单位提交的年度核验材料进行审核,对缺少材料的单位及时通知补充,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通过年度核验,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。
市新闻出版局对复制单位报送的材料审核汇总分析后,将审核结果如实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告。
四、通过、暂缓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
(一)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制单位,准予通过年度核验。
1.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,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。
2.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,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。
3.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。
4.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。
(二)暂缓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,按照《复制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,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,市新闻出版局将依规依程序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。
五、相关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如实填报。年度核验是管理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,也是及时掌握行业发展趋势、因势利导的重要契机。各复制单位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,坚持实事求是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填报各项数据和其他信息,为各级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资料。
如涉及“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”登记事项变更的,请填写变更后的信息,同时在“其他需要说明事项”栏中注明原信息。
(二)验管结合,及时整改。各复制单位要把参加本次年度核验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,认真自查本单位执行复制委托书制度的情况、执行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(SID码)蚀刻制度情况,以及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样盘的情况等,发现违规问题,应如实报告市新闻出版局,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。核验期间,市新闻出版局将进行实地检查,发现违法问题将协调执法部门予以严肃查处。
北京市新闻出版局
2023年3月13日